
货车司机们
如果你不想高高兴兴载货而来
哭哭啼啼败兴而归
就别再以!身!试!险!了
日前,交通运输部已下发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严令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
也就是说,
再也没!有!擦!边!球!可!打!了!

关于这项规定,以下几点咱要重点注意:
全国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
在执法标准方面,部分省份不顾全国标准4轴车规定31吨限制,以36吨作为该市四轴车超限限制的认定,遭到一些外省司机强烈抗议。
在处罚标准方面,标准规定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而部分省份地却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对于某些地方执行一个文件两套标准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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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载超限的处罚标准进行统一
《规定》要求,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
例: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
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
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
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但车辆轴荷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及时予以纠正,原则上不予处罚。
交通运输部也会对相关设备进行统一调整
大家不必担心以后称错或标准不一↓↓↓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公路超限检查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称重检测设备、计重收费设备等进行调整,确保与调整后的超限认定标准相统一,实现新旧超限认定标准平稳过渡。
当然
如果您对处罚有异议
可向交通执法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不过还是得提醒各位货车司机
请根据自己的车型配额拉货
千万别让自己的辛苦钱付之东流哦!
科普:《两分钟明白超限运输的危害》
via:广东高速通、高速驿站
《规定》通知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