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业重点优惠政策摘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购地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要求生产设备投资占固投的50%以上,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要求生产设备投资占固投的70%以上。
◆技术改造补助
普通技改。对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
智能化项目技改。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
◆标准厂房租赁补助
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且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
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三年平均产值增速达到15%以上且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将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
◆标准厂房购买补助
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补助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助。
◆“专精特新”企业补助
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100万元的补助。
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品牌建设补助
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以及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绿色体系建设补助
对获认定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园区、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补助
对获得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认定的,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补助
对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企业上规入统补助
对新建投产的入规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补助20万元;对规下升规上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的,在补助10万元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补助
上台阶的补助范围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00亿元,补助金额20万元起步,累计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补助
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且达到相应增速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主营业务收入必须为南宁市本地工业收入)。
◆五百强企业补助
对当年首次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补助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业园试点,给予30-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
符合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土地弹性出让期间,项目的固投、产值、税收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可按总年期不超过50年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按原出让价格年均标准核算延长年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出让条件且产值、税收连续3年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将承租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原租赁价格年均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建立工业项目退出机制
企业自项目竣工起5年内,产值、税收有3年(含)以上均未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0%,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企业持有的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