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11月(司法实务版)
监制 | 韩彬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
摘 要:认定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必须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财产的问题,即比特币所附着的支配权益能否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断变化的。当前,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关键词:非法窃取 比特币 法秩序 财产属性变化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
李长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星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比特币的刑法属性
三、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