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它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信息、文字信息、图像信息、语言信息、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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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个体拥有或者控制; -
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
数据资产可以被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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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证明数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处分权,是否可以证明数据资产如何被个体所控制; -
是否存在一定的场景使数据资产产生价值,其价值该被如何证明; -
数据资产被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与其他特性该如何保证。
根据国家数据局统计,2023 年全国数据生产总量达到 32.85 泽字节(ZB),这相当于1000 多万个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数字资源总量。与此同时,调查发现:2023 年全年生产的数据量中,仅有 2.9%被存储,这意味着一些数据在源头就被抛弃;另外,在存储数据中,一年未使用的数据占比约为40%,这说明不少数据被存储后不再被读取和复用。综上可知,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数据、数据资源可以转换成为数据资产。
数字资产,泛指所有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可在互联网上交易转移的虚拟资产,包括加密货币、区块链代币、数字艺术品、虚拟房地产等。它们的本质是一串代码或数字凭证,代表着所有权和价值,可在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上进行点对点转移和流通。
数据资产与数字资产的主要区别在于:数据资产本身没有价值,因其所承载的信息内容从而产生价值,但数字资产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所以在数字资产领域,数字本身的所有权或者版权的重要性一定要比数据资产高的多。而数据资产的权利来源,毋宁说来源于数据本身,不如说来源于数据与其他个体产生的关系。所以,将数据资产放在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领域去进行规制,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就是为什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划分在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法域的理由,也是《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叫“数据二十条”)强调数据使用权,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与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对数字资产或者对其他虚拟资产规定都不尽相同的原因。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
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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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数据资产转换成数据产品:有助于数据流通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合法、合规需求,可以保护个人信息与公共数据的安全;数据产品化有助于统一规范数据市场,有助于行业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的发展;有助于保证数据流通的数据质量。抛开数据流通外部市场,在企业内部,数据资产转换为数据产品,也是很好地可以促进数据内部流通的一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