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鸠江区委 鸠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8〕37号)精神,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力争达到75%,民营经济取得大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转型升级能力
1. 鼓励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首次入选省民营企业100强、获评行业“单打冠军”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区经发委负责)
2. 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当年个体工商户和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企业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区统计局负责)
3.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互联网+制造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设备、工艺、产品不断优化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对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区经发委负责)
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2%的,且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15%的企业,给予其新增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实得部分30%的奖补。(区科技局牵头、区统计局配合)
5.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局、区经发委、区人社局分工负责)
6.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对获得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的,给予其新增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实得部分50%的奖补。(区经发委负责)
7. 帮助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安徽省装备制造、机器人产业等各种对接会、大型展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对接。支持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力度,对当年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除省级奖补资金外,再给予省奖补资金20%的奖励。(区经发委负责)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核准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区市监局负责)
8. 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上述2条不重复享受。对注册在我区,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区商务局负责)
9.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作品给予奖励,票房1亿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旅游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单款游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入选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区文产办负责)
10. 加快发展金融业。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自企业缴纳税收之日起,依据企业每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给予5个完整年度营运奖励。若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营运奖励金额参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0%和20%的标准确定;若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营运奖励金额参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5%和21.25%的标准确定;若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营运奖励金额参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5%和22.5%的标准确定。(区建投公司负责)
11.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对当年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给予奖励。对当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10%、30%、50%的企业(当年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参照增幅50%以上的企业执行),分别对当年进出口增加部分额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0.02元人民币/美元、0.03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区商务局负责)
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2. 落实各项税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费。(区财政局牵头,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配合)对入驻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沈巷工业园、二坝园区、汤沟高新产业集聚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按投资协议进行履约的,按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存部分比例给予奖励。(区招商局牵头,鸠江开发区、湾里街道、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配合)
13.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增值税、契税、房屋交易手续费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给予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区经发委负责)
14. 降低人才居住成本。对我区民营企业中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文凭的高级人才,以及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术工人在我区租住蓝白领公寓等公租房的,符合条件的,分类给予20%-80%的租金奖励。(区人社局牵头,区宜居公司配合)
三、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15. 推动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7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区域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企业在因上市补缴以前年度以及在上市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给予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区经发委负责)
16. 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广“中小企业信用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过桥贷”、“政银担”等信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信用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区金融办牵头,区中小担保公司配合)
四、优化民营经济环境
17. 促进民间投资。全面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营运奖励及企业高级人才税收奖励。对已落户企业虽未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建成,但两年内能继续投资全部建成的,可依据“招商引资纠错办法”签订补充合同,继续给予企业相关政策奖励。(区招商局牵头,各镇街、鸠江开发区配合)。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区经发委负责)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办医。(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分工负责)全面实施2018版外资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内外资企业均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服务涉外民营企业能力。(区商务局负责)
18. 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涉企证照审批联动,让更多市场主体“照后能营、持照即营”。工商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容缺受理”,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区市监局负责)积极推进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区跑改办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9. 完善企业服务综合体系。深入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构建企业服务一体化新格局。(区政府办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区人才办牵头,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卫计委配合)
20.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执法高效、公平。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区司法局、区市监局、区安监局、鸠江环保分局等分工负责)
21. 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执纪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鸠江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分工负责)
22. 强化法制保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司法局、区市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分工负责)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重点民营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题辅导机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区市监局负责)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辅导。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法规宣传长效机制,建立法律法规“事先辅导”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和运用政策的意识和能力。(区市监局、区司法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23. 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统筹、协调、指导辖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镇街负责)区发展民营工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区有关单位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区,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相关数据。(区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开设专题专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企业负责人,充分反映各地各单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积极态度和实际行动,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负责)
24. 推动政策宣传落实。区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制定政策的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区“四送一服”办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25. 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有需要问责情形的,严肃问责追责。(区纪委监委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牵头,区政府办配合)
26. 本实施意见政策与其他政策同类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7.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8.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发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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