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芜湖县2019年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学研合作
1.上年度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下同)或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高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A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付给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到账资金为准)的40%、不超过8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B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5%、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产高新技术企业为C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0%、不超过30万元;其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经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上年度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科技研发投入的企业)为D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20%、不超过8万元。养殖业企业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2.在我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且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当年与我县企业产学研实际发生金额的10%,最高补助100万元运行费用。
3.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当年企业与所促成高校院所(不含已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实际发生金额的10%奖励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运行费用。
二、创新平台建设
1.设立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认定授牌。经认定的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
2.资助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对申报成功的,原则上全额资助申报中介服务费用,申报不成功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按不超过50%资助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具体资助标准,由县财政局审定。
3.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申报资助,申报不成功(报省为准)的企业,当年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给予过资助的申报不成功企业再次申报不成功的,不再给予申报资助。
2.在省、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
3.奖励代理我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第一批通过的奖励1万元/家,第二批通过的奖励5000元/家。
四、知识产权
被授予国际PCT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每件再给予2万元资助。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企业当年兑现的科技研发奖补资金总额以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流转到下一年度兑现(仅递延一年)。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的奖补资金不与税收挂钩。
2.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中心性质与任务
1.研发中心是企业从事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2.研发中心形式有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在大中城市设立科技研发机构。
3.研发中心主要任务:一是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为企业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是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三是广泛开展技术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实施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四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行业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在本县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上年度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中心经费来源有保障,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2%以上(含本数,下同),财务单独核算。每年能按时上报科技统计数据。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独立的场地、基础设施和相应的科研条件。
4.具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并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占中心职工总数的60%以上。
5.中心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并有效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6.申请当年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前一年和当年均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的研发机构可直接认定其为县级科技研发中心。
三、研发中心认定和管理
1.企业填写《芜湖县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研发人员名单、在研项目简介等),经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推荐后报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2.县科技局组织审核,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科技研发经费补助,并由县科技局统一制作“科技研发中心”标牌授予企业。县级科技研发中心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审核认定。
3.经认定的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或取消科技研发中心称号,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研发中心支持与保障
1.企业是研发中心建设的主体,要积极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2.对县级科技研发中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研发平台,并给予申报费用补助。
3.将县级科技研发中心纳入推荐科技项目评分项。
4.县科技局积极为县级科技研发中心提供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使中心更好地发挥创新载体作用。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芜湖县2019年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规范县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县级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向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和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的,用于其进行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种类和适用对象为:
1.产学研合作企业券,适用于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经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上年度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科技研发投入的企业);
2.高校科研院所券,适用于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
3.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适用于2019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以上企业,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实际研发活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领导、核实监督,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核实创新券兑现申请。
县财政局负责核实科技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牵头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纸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当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创新券仅限于申领者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七条 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当年度科技项目费预算的额度确定本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和兑付额度。
2019年科技创新劵发放额度为3000万元、兑付额度为1400万元。科技创新券发完为止,兑现不足部分,带入2020年兑付。
第八条 2019年科技创新劵申领时间为2019年3月-8月。申领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领)到县科技局填写《芜湖县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
(一)产学研合作企业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查验,下同);
3.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
5.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正式协议复印件;
6.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计划书。
(二)高校科研院所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与芜湖县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科技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拟定发放名单和金额,分类向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镇、县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芜湖县政务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县科技局向申领者发放科技创新券。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县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县科技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县科技局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领额度
1.产学研合作券:上年度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或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高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40%、最多8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5%、最多5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产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0%、最多30万元;其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经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上年度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科技研发投入)不超过协议金额的20%、最多8万元;合作高校科研院所1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5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履行完毕,持券企业应到县科技局进行创新券使用登记,填报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并报送科技服务协议(合同)。若兑现单位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到县科技局进行登记。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总金额、抵用科技创新券金额、兑现单位等。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以政策文件规定为准。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
(一)产学研合作企业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兑现表》;
2.高校科研院所收款发票复印件和确认函;
3.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二)高校科研院所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兑现表》;
2.履行协议的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1.《芜湖县科技创新券兑现表》;
2.县科技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2019年科技创新劵兑现时间为2019年12月—2020年3月。县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核定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总额的依据之一。县科技局将拟兑现名单分批在芜湖县政务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名称、金额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县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县科技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县科技局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兑现经费至申请人,并在芜湖县政务信息网公告。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科技局、县审计局组成科技创新劵使用情况核查小组,抽查部分科技创新劵申领者的申请、使用、兑现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暂停其科技创新劵申领资格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当年有效,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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