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就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进行统筹部署,确保平稳衔接过渡。

何时移交?移交哪些事项?新的消防行政审批如何办理?移交承接过渡期有什么保障措施?……这些关键信息您需要了解!
消防行政审批主体有何变化?

移交事项
原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全部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移交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全省消防救援机构停止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项目。4月1日至6月30日,为移交承接的过渡期。
移交依据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做好职责移交承接工作;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职责范围。
职责变化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文要求,原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职责,现依法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三停”,并处罚款的处罚。
◆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受理。
新的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可获得什么样的办事结果?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
主要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云建设〔2019〕76号)要求进行办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一次性完成对建筑结构、人防、消防的设计审查工作,相关审批程序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数字化审图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云建设〔2018〕130号)执行。
消防验收业务办理
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其申报要求、评定规则、办事结果等,暂按照原法律规定执行,办理业务的时限和流程未发生变化。

办事结果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作为办事结果进行运用。

过渡期内,出台了哪些服务保障措施?

部门强化协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已建立协作办理机制,落实会商会审制度,确保消防行政审批业务正常开展,工作无缝对接。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原消防受理窗口暂时保留,并做好服务解释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便于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
信息逐步共享
消防救援机构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大消防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最大程度优化,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得到较好保障;同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方面信息,有效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救援行动迅速、高效开展。
▌素材整理:孔焌
▌审核人:卢婷
▌责任编辑:范晓宇
▌文稿校对:李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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