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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冬春火灾防范的通告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冬春火灾防范的通告 云南消防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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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冬春火灾防范的通告


冬春季节气温低、节事多,生产销售两旺,用火用电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全省冬春季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冬春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强化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紧盯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学校、医院、养老院、文博单位等重点场所,组织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章动火动焊、私拉乱接电线、占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落实严防严控措施。

二、乡镇(街道)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组织、治安联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民族村寨、城中村、群租房、门店房、“多合一”场所开展巡查检查,重点纠治违章搭建、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板材、违规操作、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织密基层火灾防控网络。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小单位、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管理。

三、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村(居)民群众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即:清理厨房、清理阳台、清理走道,关门窗、关电源、关燃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巩固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成效,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开展电气线路和不合格电器产品排查,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督促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时用火用电安全措施,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或楼道、门厅停放充电。对老弱残障人员定期开展上门提示,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

四、各社会单位要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深化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巩固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成效,不断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沿街商铺等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潜在不安全因素,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违规住人,严禁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规动火动焊,严禁堵占疏散通道,严禁生产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

六、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要针对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售卖、燃放监督管理,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内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入职、在岗、轮岗消防培训教育,全面掌握在岗、居家、外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各学校要于寒假前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发挥“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作用。广大村(居)民群众要积极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开展消防知识学习。

发现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积极拨打“12345”“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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