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15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等通知,政策强调:
符合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且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正负零时,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监管资金即征即返;
在先行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的,不受济南市限购政策约束。
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

3月15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和《绿色建设产业招商需求清单》。未来,先行区将高标准规划建设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聚焦绿色建设全产业链集群发展,构建“主导产业鲜明、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拉动”的产业生态圈,聚力打造全国领先、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绿建产业高端集聚区,加快建设“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全域一体化应用场景示范区。
本次对外发布的《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分为总则、财税支持政策、科技研发支持政策、人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项目开发支持政策、配套支持政策、行业引导支持政策、营商环境支持政策和其他政策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绿色建设产业招商需求清单》,分为绿色城市建设、绿色建材、绿色建筑设备生产、绿色工程建设、绿色生态环境、运营管理、循环利用、技术服务等8大产业方向46个产业类别,全面地覆盖了绿色建设全产业链。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探索创新、率先示范,所有建设项目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明确提出先行区450平方公里直管区新开工绿色建筑比例要达到100%,同时面向国内外知名绿色建设相关机构开放市场,打造国际化现代绿色智慧之城。
1.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绿色建设发展列入重点支持领域,鼓励建立以绿色建设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省、市财政奖励外,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对参与编制省级及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符合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绿色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用地(包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支付相应利息。
3.符合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4.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且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正负零时,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监管资金即征即返。
5.在先行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的,不受济南市限购政策约束。
1.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可以执行居民用电电价;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设项目无需使用传统采暖方式的,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奖励资金基础上,给予建设单位1:1的配套奖励。
1.为绿色建设相关企业在先行区注册、项目报批等审批手续上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窗口,全程帮办代办,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2.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绿色建材(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方面给予支持。
3.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性工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协助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施工工地申报保障性工程。审核确定为保障性工程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行保障性工程应急响应的相关规定。
4.积极协助绿色建设相关项目申请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1.对于外资类绿色建设相关企业落户先行区,经认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对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绿色建设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附则:
1.绿色建筑星级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明确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2.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得迁出先行区直管区、不改变在先行区直管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上述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4.本政策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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