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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储专项债新政正式出炉,优先收购闲置土地,缓释房企资金压力

土储专项债新政正式出炉,优先收购闲置土地,缓释房企资金压力 链筑平台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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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等部门多次提及重启土地储备专项债发行后,自然资源部开始落实土储专项债的操作细节。根据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专项债优先收购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和商服用地。分析指出,本轮土储专项债重在调节土地供需关系,改善土地市场量价齐跌的现状,同时缓解地方政府、拿地城投及房企的资金压力。

收购闲置土地,调节土地供需关系

《通知》表示“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

中诚信国际的研究指出,财政部本轮重启土储专项债,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各地闲置未开发的土地相对较多,与上轮侧重“开发”不同,本轮侧重于“回购”,旨在调节土地市场的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土地,增强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

当前土地市场量价齐跌,根据华泰证券固收团队的统计,今年1-10月中指300城住宅用地推出建面同比-33.31%,成交建面同比-31.98%,平均溢价率3.87%,同比去年下降1.58pct。

《通知》重点指出,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土地市场量价齐跌的现状有待改善。回收闲置土地有助于控制土地供应,运用专项债回收闲置土地、减少土地供应,有利于地产去库存和稳房价。

中指研究院表示,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也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同时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缓解地方与房企的资金压力

另外,财联社此前报道过,土储专项债时隔五年重启,是在近年地方财力显著承压的背景下。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主要支柱,已经连续三年负增长。土地出让收入本来就滞后于土地收储,下滑使得土储工作更难为继。同时,土地库存的去化滞后,对拿地的房企和城投形成资金占用,增加房企与城投的资金压力。

据民生证券固收首席谭逸鸣的最新统计,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土地市场表现同比2023年前三季度继续呈下滑趋势,土地出让金同比下滑33%。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土储专项债有助于缓解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后地方土储工作的压力,并帮助前期拿地但无力开发的城投/房企回笼资金,减轻债务压力。结合化债来看,托底拿地的城投可能成为流动性优先受益的对象。

对于房企,中诚信国际认为,专项债收购无力开发的住宅、商服用地,可改善资金占用情况,缓解流动性压力。房地产企业能够集中力量“保交楼”,或者投入更多精力提升产品质量完成产品升级。

在操作细节上,《通知》进一步指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

不过,土储专项专项债在落地过程中还需考虑资金的来源及偿还的问题。华泰证券固收团队指出,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是资金落地的前提。在实操中,还需考虑严控增量及地产惯性下的收支平衡问题。

《通知》最后指出: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指研究院表示,专项债券的额度等细则仍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政策明确。《通知》落地意味着更多低成本的增量资金将进入市场,对于房企来说,应抓住机会出售存量土地,缓解资金压力,或进一步改善土储结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专项债券用于收购存量土地,也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的资金流动性,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民生。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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