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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金融业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金融业 华政税务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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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期我们给大家带来湖北省金融业以及综合问题政策,明天将为大家带来湖北省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的政策,敬请关注。

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

湖北省国税局

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

金融业

1.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月销售额确定增值税起征点,不按次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代理收入按月未达3万元(按季未达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经纪人、电信、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先要区分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

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既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能否实行按季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纳税人应按月申报。

4.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时,能否通过佣金支付人的账户转账缴纳税款?

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先由国税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佣金支付人在银行缴款后,方可开具发票。

5.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政策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该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6.关于个人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代理人清单作为代开资料,代理人清单上应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信息,由保险公司盖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备查,并按以下规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对代理人中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7.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8.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0.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2.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本期编辑:迟苗逸

本文内容来源于湖北国税,解答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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