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期我们给大家带来河南省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综合性问题的政策,明天将为大家带来安徽省金融业、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综合性问题的政策,敬请关注。
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具体填报范围有哪些?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3+7”应税项目收入等是否需要填写该表?
答复:(一)《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测算明细表”)填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该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移交国税部门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也应填写此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该表。
(二)四大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项目收入,包括“四大行业”项目收入和“3+7”应税项目收入均应填写《测算明细表》。但取得的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在该表中反映。按照第一条填报范围的规定,应填报该表的纳税人如果当月仅取得免税收入或未取得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收取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申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纳税?有何区别?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3.在发票使用过渡期内,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填报?
答复:目前,“一窗式”比对要求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与申报数据相等,因此,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填写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时,可将营业税发票中的金额(含税)倒算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第5、6列,以避免对“一窗式”比对和远程清卡造成影响。
4.个人或者村委会出租房屋到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指2013年8月1日还是2016年5月1日?
答:该问题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是指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具体到我省,应为2013年8月1日之前。
6.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发现开具有误,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答: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营改增后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纳税申报时,根据发票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写,再通过“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入对应负数冲减,并建立补开发票和冲减收入台账。
8.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第二款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因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因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不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综〔2013〕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综上,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1.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答复:(一)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营范围中未包含适用同样税率的业务,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及适用税率的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已集成全部商品分类代码,开具发票前只需先将所需开具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分类代码库中,再进行开具即可。
(四)按照上述流程开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可以正常填写。
12.在地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13.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年5月-2016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50万元,营改增后2016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2016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2016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4.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6.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7.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8.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老停车场一般纳税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还会略微下降。举例:过去停车费按5%的营业税率征税,如果收停车费10000元,需交500元营业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税额变为10000÷(1+5%)×5%=476元,少交税24元。相当税负由原来的5%降为4.76%。另外,老停车场小规模纳税人收的停车费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40%,受惠更大。
19.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0.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1.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22.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新购买税控设备?
答: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设备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发行并解锁,然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初始发行即可。
23.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答:2016年4月8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FWSK_V7.00.13_ZS”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增加“一体化变更”菜单,实现对“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功能,同时可以对企业的变更状态、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纳税人在工商局办理好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后可以使用新的税号。
24.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25.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26.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7.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28.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9.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0.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复: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31.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本期编辑:郭亚辉
本文内容来源于河南国税,解答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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