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发包方代收建筑企业水电费、以及其他纳税人代收水电费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代收方能否开具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应当将发票开具给代收方还是支付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仅对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此,华政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非物业公司关于代收水电费的增值税地方政策,供大家参考。
非物业公司
代收水电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除物业公司外的其他纳税人代收水电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对此,部分省市出台政策或操作指引予以明确,华政小编整理如下:


华政小编分析:
对上述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总结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按转售水电处理
在建筑服务中,由业主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业主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如:陕西省。
其他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收取的水电费,应按转售水电处理,一般纳税人可抵扣水电项目进项税额。如厦门市、福建省。
(二)代收转付款项
可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如:福建省。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代收水电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处理,必须是水、电部门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使用方,否则代收方都需要按转售水电处理。在实务中,代收方经常提到的“因经营范围无水电销售,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实际上按照地方的征管规定是可以开具的。
目前除陕西省、福建省、厦门市做了明确解释,其他省市并未明确,实际操作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同时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仅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代收水费的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是否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明确。因此,我们理解对于不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需要按13%计算销项税,而从自来水公司只能取得3%征收率的进项税,对于代收水费,将产生10%的税率差。
本期编辑:宋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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