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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建筑业“营改增”专题之老项目认定标准口径汇总

华政建筑业“营改增”专题之老项目认定标准口径汇总 华政税务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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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政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建筑业“营改增”地方政策中对老项目认定的相关细节规定,供大家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公告以下简称“国税[2016]17号公告”),文件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但是实际业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原建筑工程合同上新增建设合同的是否可认定为老项目,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华政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建筑业“营改增”地方政策中对老项目认定的相关细节规定,供大家参考。

新增合同的老项目认定

省市

政策依据

具体规定

深圳

《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黑龙江

《黑龙江“营改增”专题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期)》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

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老项目的认定

省市

政策依据

具体规定

河北

《河北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海南

《海南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山东

《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浙江

《浙江“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说无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黑龙江

《黑龙江“营改增”专题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期)》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川

《四川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2日)》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凡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均不符合“老项目”标准。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第一辑》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总结:

1.对于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的合同的认定,国家层面没有政策规定。地方操作指引中,如深圳市及黑龙江省规定: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增建设应经住建部门批准。

2.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但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或者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工程项目,大部分省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湖北国税在政策指引中明确,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对于老项目的认定问题,各地国税机关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存在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密切关注当地国税机关的规定,并准备相关资料证明与当地国税机关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本期编辑:牛从会


如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文章作者:

姜静

合伙人

电话:010-65884578转8013

邮箱:jiangjing@hztax.net


牛从会

项目经理

电话:010-65884578转8024

邮箱:niuconghui@hzta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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