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还有部分省市暂未出台具体标准或办法,已经出台的扣除标准分按比例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固定标准金额扣除、全额计税不得扣除等几类,华政小编为您整理了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省的文件及执行标准,供大家参考。
提示:下表仅为小编为您收集的各省文件,具体执行还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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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韩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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