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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你了解吗?

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你了解吗? 华政税务
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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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政小编带您了解“融资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了 “融资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今天,华政小编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大家关注。

一、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具体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也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具体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此,华政小编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进项税不可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其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

2.不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不适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本期编辑:牛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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