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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6月17日)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6月17日) 华政税务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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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国税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17日)


一、征税范围

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工厂车间、酒店等购进的保洁服务能否抵扣进项?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税收优惠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适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农村集体土地因拆迁建设,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村委会)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四、征收管理

1.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之前申报填附列资料四,现在应该填在哪里呢?

答: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什么情况下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文章来源: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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