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次内容为房地产业专题。本周我们将主推的是上海市政策,具体如下:
周一:金融业业专题
周二:房地产业专题
周三:建筑业专题
周四: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专题
周五:综合性专题
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这些设施如果最后拆除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如果最终拆除,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2.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4.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比如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的情况,怎么办?
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
5.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
答:根据你的描述,由于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预缴。对这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
本期编辑:郭亚辉
本文内容来源于上海国税,解答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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