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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天津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华政税务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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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华政小编为您带来天津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敬请关注。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次内容为建筑业专题。本周我们主推的是天津政策,具体如下:

周一:综合性专题

周二:房地产业专题

周三:建筑业专题

周四: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专题

周五:金融业业专题

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

天津市国税局

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

建筑业

1.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自建不动产对外出租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取得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3.对同一建安企业,存在多个老项目的情况,可否就每一个项目单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

对同一建安企业,存在多个老项目的情况,可以就每一个项目单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

本期编辑:郭亚辉

本文内容来源于天津国税,解答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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