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1日起,银行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于对信息系统百分百的依赖,造成“税收政策系统内落地”成为银行业“营改增”的重头戏。华政税务通过为多家银行实施方案落地,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票据直贴业务的处理,这篇文章我们将着重介绍预收息类贷款的业务处理。
预收息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先扣减应收利息,将剩余款项发放给客户的一类贷款。银行取得预收息后,分期摊销确认收入。由此形成的税会时间性差异与票据直贴业务相同。
但区别在于,银行通常不会根据贷款收息方式分科目核算贷款利息收入。这就意味着会计上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中,既包括分期摊销确认的预收利息,也包括按日计提或实际收到的非预收息贷款利息收入。
1.价税分离
与票据直贴业务相同,增值税管理平台提取待摊预收利息金额,作为价税分离和开具发票的数据信息。会计上设置过渡科目。
2.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时,针对会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要判断是否为预收息区别处理。摊销确认的预收息不需要重复纳税申报。但非预收息贷款按日计提或实际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则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系统针对此项判断,必须取得原始流水数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对预收息贷款做单独标识给予解决。
3.预收息业务的中止和退回
银行一次性扣取贷款利息后,中途发生贷款业务的中止,如客户提前还款,或其他提前解约情况,根据约定银行需要退还客户部分贷款利息。退还时,会计账面直接红字冲销待摊预收利息的贷方余额,即尚未摊销的预收利息。
根据税收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同时,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据此,银行退回给客户的贷款利息,应冲减当期收入,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管理平台需要从待摊预收利息贷方,提取红字发生额进行价税分离,并作为开具红字发票和纳税申报的相应数据。
当然,如果银行通过待摊预收利息科目借方核算退回利息,系统则需要鉴别待摊预收利息借方发生额的性质,筛除掉借方发生额中正常摊销的贷款利息收入,只提取退回利息收入部分,作为开具红字发票和纳税申报的相应数据。

下面华政小编针对预收息类贷款业务,给大家举例说明:
例1:某客户,向H银行借款购买汽车,H银行按客户需求,发放一笔预收息贷款A,按合同约定利率,客户应支付利息106万元(含税),银行放款时直接在本金中扣除,贷款期限10个月。会计处理时,确认为贷款利息调整106万元,并在放款日与合同到期日之间10个月内摊销,分期计入贷款利息收入,每期确认10.6万元。
系统改造分以下几步:
Step1:A贷款发放时
增值税管理平台提取贷款利息调整106万元,进行价税分离,形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销项税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
Step2: 会计分期摊销确认收入
增值税管理平台,提取贷款利息收入10.6万元,进行价税分离,形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销项税 -0.6
贷:贷款利息收入 -0.6
接上例,1个月后,因汽车质量问题,客户决定退回汽车给经销商,同时将退车款归还H银行。根据约定,银行应退还客户剩余9个月的贷款利息。
H银行已摊销1个月的利息10.6万元,剩余尚有未摊销贷款利息95.4万元。
系统改造分以下几步:
Step1:H银行退还A贷款剩余95.4万元利息
会计上H银行贷方红字冲销贷款利息调整95.4万元。
增值税管理平台,提取贷款利息调整95.4万元,进行价税分离,形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销项税 -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4
H银行可以为客户开具95.4万元的增值税红字发票。纳税申报时,提取贷方红字90万元(不含税)。
对于一些银行退还预收息,不采取贷方红冲贷款利息调整,而通过借方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不再具体举例说明,价税分离平台处理与上例一样。开具红字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应数据时,注意只提取退回利息收入部分,不能将正常摊销借方发生额与其混淆。
接上例, H银行采取非预收息形式同时发放一笔贷款B,按日计提利息,假设金额为106万元(含税),也计入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H银行纳税申报时,金融服务收入销售额=贷款利息调整贷方发生额100万元(A贷款预收息)+贷方发生额红冲90万元(A贷款预收息退回)+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B贷款),合计金额110万元。
本期编辑:张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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