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中,前面华政小编已经带大家盘点过汇算清缴的优惠事项,在免税政策中有一项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务中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是不是都可以免税呢?今天,华政小编为您解析一下居民企业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政策

二、操作提示
(一)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股息、红利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增股本的免税
被投资企业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可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属于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也不能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免税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对在二级市场频繁买入、卖出的股票的股息、红利,企业应按照每支股票逐一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可做为免税收入。
案例与解析
案例:
A企业2015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5年8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5年8月10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至2016年12月31日。
解析:
(1)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
(2)2016年7月1日时,由于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符合连续持有12个月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因此A企业可以修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1万元。
(3)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6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撤资、减资或清算时的股息红利免税
发生撤资、减资或清算时,应将相当于被投资或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股息红利无论是否收到,均应应确认收入,并进行免税备案。
三、备案管理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并准备相关备查资料,具体如下:
1.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本期编辑:张会

声明:本文所有权归“华政税务”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华政税务”,版权及商务合作请联系010-65884578转8076,“华政税务”公众号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hzswxy@hztax.net。
如有更多垂询,欢迎联系我们:
姜静
合伙人
电话:010-65884578转8013
邮箱:jiangjing@hztax.net
赵士光
高级经理
电话:010-65884578转8014
邮箱:zhaoshiguang@hztax.net
张会
项目经理
电话:010-65884578
邮箱:zhanghui@hztax.net
长按二维码,关注华政,获得最新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