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政小编将营改增推行以来全国各省市国税局的问答进行了汇总,并且按照行业进行了筛选,供大家进行参考学习,本次内容为综合性问题。本周我们主推的是天津市政策,具体如下:
周一:综合性专题
周二:房地产业专题
周三:建筑业专题
周四:生活和现代服务业专题
周五:金融业业专题
另外,我们将在“各省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这篇文章,持续更新已经推送内容,您可以点击菜单“营改增—政策答疑”进行阅读,好文章值得收藏哦~
1.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营改增适用差额征税政策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总结如下:
(1)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当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暂不予执行。
4.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可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租入等形式取得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执行11%税率。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或受托管理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或受托管理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简易计税备案需提供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或其他授权合同。
5.劳务派遣企业营改增未继承营业税下的差额征收政策。企业代收代付的劳务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如全额征收增值税预计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政策是否会有变化?
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普遍,总局已高度关注,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此行业税负不上升,保证试点改革平稳过渡。
6.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了很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如不属于明文规定不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目前仍留存部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可否继续开具,有无时限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本文内容来源于天津国税,解答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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