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7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进行了部分新增及调整,具体如下: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核算内容 |
说明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无变化 |
销项税额抵减 |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新增科目,金融企业一般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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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税金 |
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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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未交增值税 |
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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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款 |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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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
核算内容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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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无变化,金融企业一般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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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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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多交增值税 |
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
金融企业一般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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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 |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
新增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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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增值税 |
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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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 |
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
新增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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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 |
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核算内容增加了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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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新增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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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
新增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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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小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有重要变化及新增科目对金融业会计处理的影响进项了分析,并提出建议,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批评指正。
一、“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及其核算规定的分析及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华政小编分析: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租和转让业务,以及按照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科目核算内容中没有关于采取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预缴的增值税额。
华政小编建议:
在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增加采用汇总纳税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额。
二、对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的分析及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华政小编分析:
购买方作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在“销项税额”中反应,对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如果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必然会造成纳税申报数据与会计核算数据的不一致,帐表不符,也不能反应购买方的真实纳税义务。
华政小编建议:
代扣代缴的税额不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单独设置“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核算。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及其核算规定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华政小编分析:
该科目属于过渡性科目。对于金融业而言,存在很多有时间性税会差异的收入项目,如贷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利息逾期90天转表外收入等。为了实现会计报表收入的准确性,需要在确认会计收入时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出增值税额;同时,为了实现准确纳税,还需要在纳税义务时点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由于两者的存在时间性差异,因此,需要设置相应的中转科目进行过渡,增设了该科目。华政税务在为银行、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提供营改增咨询服务时,已在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设了此类过渡性科目。
华政小编认为,征求意见稿提出此类科目非常合理,但目前的核算内容及名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如下:
(1)核算内容不能完整涵盖所有的时间性税会差异情形,目前仅提出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况,实际中还存在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尚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的情况,如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等。
(2)科目名称中直接使用“销项税额”,该名称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方法下同样存在类似的时间性税会差异,也需要在此性质的会计科目中核算。
华政小编建议:
(1)完善科目核算内容,补充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尚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的情况如何处理。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增设“应交税费-待核销已交税额”科目,核算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尚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的情况时相应的税额。
方案二:增加“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借方核算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尚未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情况的税额,贷方核算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税额,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2)修改科目名称,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名称修改为“应交税费-待结转增值税额”,并下设“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及简易计税方法下的时间性税会差异。
以上仅是华政小编列举的几个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事项,如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金融业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的分析及建议,请联系我们。
本期编辑:吕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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