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引起众多纳税人关注。公告要求的未按规定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的规定,对纳税人可能产生广泛影响,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下面小编对16号公告的具体要求及其将产生的影响简要分析如下:
一、公告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小编认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可以理解为强制规定。
(二) 公告是否适用所有群体?
公告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普通发票要求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定,不适用于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形。
对于个人索取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提供购买方名称,公告未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是否所有普通发票均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第一条强调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发票上应填制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票面均有对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发票名称明示“xx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部分地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样式:



(四)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是否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等,不属于公告里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没有相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因此,企业取得该类发票,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企业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企业取得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可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二、对企业的影响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实际作当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仅要求销售方开具抬头为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但对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此次公告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信息栏次填写作为强制性规定,无疑将使发票这一税收凭证的取得、开具更严肃、更规范。
发票作为税收凭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差额纳税抵扣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等方面。
(一)增值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差额纳税的纳税人自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销售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公告的规定,购买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不能作为差额计税的税基扣除凭证;同样,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纳税人,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将失去按政策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公告及其解读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购买方企业取得该普通发票所对应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资产折旧及摊销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期编辑:徐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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