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总以为反正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高一点更好,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而2014年税务总局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又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复杂情形。随意的缴纳“注册资本”背后其实隐藏着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扣除费用的税务风险、个人股东转让尚未实缴的股权如何合法纳税、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的税务问题。下面由小编带领大家了解其中的涉税奥秘。
一、政策依据
税种
政策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分税种探究
(一)企业所得税
1. 涉税分析
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依据上表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2. 案例演示
某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6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该公司2017年借款5000万,故5000万产生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个人所得税
1.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一般不存在问题。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依据上表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1)涉税分析
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四条规定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2)案例演示
甲、乙(均为自然人)分别认缴80万和2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80%和2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10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2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2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100万元,乙持有2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税总2014年第67公告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10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2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2)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1)涉税分析
税总2014年第67公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无偿让渡方式等六种确认实缴情形下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案例演示
又如甲、乙、丙各认缴300万元注册资本金成立注册资本900万元的A公司,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位股东缴纳的出资,但是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在业内前景看好,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发展,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三位股东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到位。期满后,甲、乙两位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均已缴付到位,但是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付认缴出资,形成了股东丙事实上欠缴注册资本金的局面。半年后,丙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500万元收购丙的股份。据此,三方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给丙,同时扣除丙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由甲、乙将300万元欠款缴付至公司。
由于政策尚未确定在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故分别计算如下:
① 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计税成本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5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100万元。这种理解,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
② 在上述案例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计税成本相互综合考虑来确定。
若根据三方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将由甲、乙从股权受让款500万元中缴付至公司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作为股东丙的股权计税成本,则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
上述两种方法下,均无明确的政策支撑,仅为我们的推断,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
2.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导致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个人股东投资的是公司制企业,企业利润需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个人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所以,也不能为了全部实际缴纳,就多实际缴纳过多注册资本,从而让股东收益遭受损失!
(三)印花税
最后小编提醒一下各位,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依据上表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本期编辑:林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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