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纳税人要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中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税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减税优惠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是纳税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二是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应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是纳税人主体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浓度值符合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另外,在计算上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问题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事前备案么?需要提交哪些涉税资料?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要事前办理备案手续。如地方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但纳税人应当保留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自动监测和委托监测数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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