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那如何才能享受高比例加计扣除呢?华政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共同get到以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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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前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办法明确企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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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企业是否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一条要求根据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满分10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是指: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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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口,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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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符合条件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优惠。
举个例子,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具体享受方式只能在年度汇算期间考虑,不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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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财税〔2017〕34号文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22日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对形成无形资产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再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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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以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评价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规模、职工人数和研发投入指标。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于因(2)-(5)原因导致撤销资格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被撤销资格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若想要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除了满足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条件外,还需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证书编号,同时注意年度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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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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