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通常,契税是以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为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契税优惠政策。今天,华政小编小做整理后,与大家分享。

2018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8]17号文件,将原财税[2015]37号文件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有关契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新增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具体优惠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免征

(二)减半征收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土地权属,与原企业超过30%员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所谓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除企事业改制重组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他领域也出台了一些契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如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出台了财税[2003]141号文等。
具体内容:
纳税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涉税事项:
承受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17]55号第一、二条
纳税主体:饮水工程运营单位
涉税事项: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16]19号第一条
纳税主体: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
涉税事项: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
纳税主体: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承租人
涉税事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12]82号第一条
纳税主体:被撤销金融机构
涉税事项: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
纳税主体:社会力量(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涉税事项: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且满足以下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政策依据文件:财税[2001]156号
纳税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涉税事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政策依据文件:《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
纳税主体:全部纳税人
涉税事项: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
政策依据文件: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十五条
纳税主体: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
涉税事项:满足以下条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
经外交部确认
政策依据文件: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十五条
(二)减征或免征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享受减征或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减征或者免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财税[2016]19号文件,就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的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
2.承受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的土地、房屋权属的组织,也包括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3. 财税[2003]141号文中规定的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的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不包括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享受免征契税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不适用免征契税政策;
(2)应注意确定交换价格的合理性,如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符合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由于各减免税事项备案资料不同,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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