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自5月1日起实施。
那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下面,小编将以案例示范告诉你。

某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即为2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1: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3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2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1万元。

情形2: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1.5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5万元,“期末余额”为0.5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0元。

情形3: 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提醒: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华
政
税
务
来源:厦门税务
●业务咨询及合作
联系人:仉喜林(副总经理)
手机:15120096626
●培训咨询
联系人:郭亚光
手机:15001230304
华政成员机构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新疆华政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政大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政中税普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南华政至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华政鸿渐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上海崇明岛代表处
北京华政金航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华政宏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兰州华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云南华政贤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华政明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北华政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贵州华政正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西华政瑞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林华政虹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华政和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华政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华政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菏泽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华政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南华政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华政中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华政建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华政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华政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华政天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