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即将结束,个人所得税即将迎来税制改革后第一次年度汇算清缴。华政小编为大家梳理了汇算清缴所得项目、需要办理的情形及原因,以及汇算清缴主体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所得项目如下:

注意:以下华政小编重点对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分析。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形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情形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1.对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预扣预缴时未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与合并计税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能不一致,导致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不一致,需补税或退税。
2.每次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款时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款时减除费用20%,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收入统一减除费用20%,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规定的减除费用、适用税率、扣税方法均不一致,导致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不一致,需补税或退税。
3.每次取得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款时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取得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款时减除费用20%,适用20%的预扣率;汇算清缴时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统一减除费用20%,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规定的减除费用、适用税率、扣税方法均不一致,导致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不一致,需补税或退税。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这是对我们居民个人纳税人的又一大福利,需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的出台。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居民个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不可以通过预扣预缴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若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申请退税。
3. 居民个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然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额-专项扣除-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稿酬收入*80%*70%。
综合所得当年需补缴或者退税额=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综合所得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纳税人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亦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居民个人纳税人自身的法定义务;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会成为汇算清缴的法定代理人,需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的有关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操作办法。但企业关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可以提前发布通知提醒员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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