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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文读懂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华政税务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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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政税务
文 | 唐孝兵、左倩倩



 今日  

  • 新增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加计扣除条款

  • 简化提交资料

  • 延长执行时间

  • 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

  • 政策适用范围


导语

重磅新政!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21号公告是对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7号”)文的延续,绝大部分政策与财税(2018)57号文相同,但个别地方有所变化。


接下来,华政小编就带领大家了解政策变化,并对重要内容进行解读提示。具体如下:


新增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加计扣除条款


政策原文: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小编提示

与财税〔2018〕57号文相比,21号公告新增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加计扣除条款,即“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相关企业应关注该条款 ,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简化提交资料


政策原文:

纳税人享受21号公告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小编提示

财税〔2018〕57号文规定:“企业在申请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21号公告不再要求按照财税(2018)57号文的规定,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而是要求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企业在适用该政策时,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方法,同时,建议企业将财税〔2018〕57号文要求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检查。


延长执行时间


政策原文

2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小编提示

原财税〔2018〕57号文的执行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也为3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时,21号公告规定,对于以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


政策原文:

21号公告继续延续财税〔2018〕57号文规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具体如下:


(一)整体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合并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作价出资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小编提示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在整体改制的同时引进新股东,导致原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则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整体改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实务当中,各地税务机关对21号公告第四条的“改制重组”会有不同理解,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以土地、房产出资属于政策规定的改制重组,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单纯以土地、房产出资,在没有其他改制重组的背景下,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改制重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建议企业在适用该项政策时,提前与土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其政策掌握口径。

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原文:

21号公告的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小编提示

21号公告以反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凡改制重组过程中,房地产转移的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均不能适用本政策。


END


排版设计 | 李枫

说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形成可据以决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华政税务,未经书面确认,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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