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
模式一、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

模式二、企业集团(统借方)通过所属财务公司(代管方)分拨资金

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仅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2.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模式二的资金使用方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上列条件看似简单,实则不易满足,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税企争议不断。因此,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税务风险。下面就来看看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以及大家应该如何规范。
【问题】母公司A公司按5%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按免征增值税处理。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未进行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责其按全额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政策】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 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 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相关技术方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目标,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分析】税收政策对于统借主体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问题1】A集团按5%利率向股东取得借款后,按5%利率贷给子公司B公司,A集团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免征增值税?
【分析】企业集团享受免税政策的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A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定,应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2】A集团向银行借款用于统借统还业务,但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出于监管要求,“借款用途”只能填写“自用”,且不允许转贷,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A集团享受免税优惠?
【分析】A集团用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虽来源于银行,但由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自用”,且不允许转贷,则与统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实际使用的情况相悖,因此,在税务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集团应尽量与银行协商,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统借统还”;如果银行出于监管要求无法让步,则企业集团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报备,避免后期税企争议。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同时向B公司收取2%的管理服务费,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统借方按不高于对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方可符合免税条件。对于额外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属于利息的价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借款期限2年。借款6个月后,A公司自有资金充裕,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此后A集团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分析】A集团提前还款后,其资金来源业已由外部银行借款转换为自有资金,从资金来源条件上看,已不满足免税优惠,因此A集团还款后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在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因此,企业集团在分拨资金时应注意,分拨期限应不长于统借期限。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B公司向C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目前,很多企业集团为了精简管理职能,通常是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很难做到扁平化管理。但对于统借统还业务,由于政策并未规定分拨资金的下属单位层级,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仅认可第一层为免税主体,即统借方只有一个,多层分拨不能享受免税。问题中的B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存在被认定为多层分拨而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风险。因此,为严格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要求,资金分拨应尽量做到扁平化管理,由统借方或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分拨给资金使用单位,而不再通过中间层级。
【问题】A集团向银行取得两笔借款,利率分别为5%和6%,A集团按综合利率5.5%将两笔借款资金分拨给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A集团向B公司和C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为清晰反映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且无营利目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必须能准确对应,且分拨利率水平不高于统借利率水平,因此,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因此,A集团按综合利率5.5%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可见,企业集团要享受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统借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利率期限、分拨层级以及对应关系等各方面需做到严谨和规范;管理上还应注意程序和资料的完善,如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制作利息分割单、登记台账等,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享受免税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均有明确的备案要求,在多个税务局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增值税优惠备案的资料需求及流程。这说明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是需要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而直接享受优惠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经查各地对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大同小异,小编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为例,介绍增值税免税优惠备案的操作流程,供大家参考。
纳税人享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优惠备案”--->点击“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出现如下界面:

2.选择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中-->11.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出现如下界面:

3.点击“业务说明”下方的“办理”按钮,出现如下界面:

4.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之后点击保存进行备案:

提示:如果纳税人在未进行备案的条件下就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建议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补充备案,收到备案成功回执后,再到办税服务大厅更正纳税申报表,否则会存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当开具发票,利息支出方应当凭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某些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备案时由于核算等原因,没有在申报表体现统借统还免税优惠的销售额,这样是有税务风险。同时还要注意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2、网上办税系统中设置了备案与申报之间的勾稽关系,不备案会导致申报不成功,记得先备案再进行申报。
1、将免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第3、5、9列的相应位置。

2、将免税收入分别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0行1、3列;将免税额填入第10行第5列,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减免项目名称: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3、将免税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本月数”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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