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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预缴申报要求 -
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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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
征管办法
导语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总机构间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政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总结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相关实务,供大家参考。
项目部预缴申报要求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基数
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缴纳。
提示 预缴基数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实操中税务机关会在项目部申报预缴增值税时按开票金额的0.2%扣缴项目部应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预缴地点
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四)预缴完税数据传递至总机构
项目部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完税数据应于总机构月度或季度预缴前传递至总机构。
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一)总机构预缴方法
总机构只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如图:
征管办法
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END
本期编辑 |李海鸥 程宁扬
排版设计 | 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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