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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必看】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实务

【实用必看】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实务 华政税务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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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分析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等的操作实务问题。
 今日看点
  • 项目部预缴申报要求
  • 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 征管办法


导语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总机构间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华政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总结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业所得税相关实务,供大家参考。


项目部预缴申报要求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提示 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以及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非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适用项目部预缴的政策。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基数

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缴纳。

 提示 预缴基数为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实操中税务机关会在项目部申报预缴增值税时按开票金额的0.2%扣缴项目部应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预缴地点

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四)预缴完税数据传递至总机构

项目部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完税数据应于总机构月度或季度预缴前传递至总机构。



总机构预缴申报要求

(一)总机构预缴方法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 总机构只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二)申报表填写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发布的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报说明,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如图:


总机构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如图: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如图:

提示 由于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管理,上表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带出,企业总机构税务人员应做好项目部预缴税款汇总管理,及时收集项目部完税凭证,建立已交税款台账,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与申报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如不一致,需查找原因并通知所属税管员协助处理。


征管办法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开具《外管证》或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END

本期编辑 |李海鸥 程宁扬

排版设计 | 赵玥

说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形成可据以决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华政税务,未经书面确认,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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