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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新政来袭:中资企业如何应对冲击并探索新机遇?

欧盟碳关税新政来袭:中资企业如何应对冲击并探索新机遇? 华政税务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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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关税试运行。华政税务为您解读欧盟碳关税的政策实施给我国适用行业的企业带来哪些挑战,并从税务角度为中企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编者按】从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开始试运行全球首个“碳关税”政策,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该机制要求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如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等,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此举旨在推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并保护欧盟本土产业。然而,这一政策引发了争议,可能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和加剧全球碳减排不公平性。我国政府和企业需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公平减排政策,并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以应对挑战。尽管面临挑战,但这也是我国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契机。华政税务为您解读欧盟碳关税的政策实施给我国适用行业的企业带来哪些挑战,并从税务角度为中企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2023年10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了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试运行。在此之前,欧洲理事会已经完成了CBAM法案的立法程序。CBAM在通常也被称为“碳关税”,它的提出是发达国家针对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总量而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措施,以应对特定产业的碳泄露。

欧盟认为,在确保完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情况下,欧盟的减排努力不会因为生产转移到应对气候变化不力的非欧盟国家,或通过增加碳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而被欧盟以外排放的增加所抵消,因而支持并推动碳关税的征收。简单的定义碳关税,是根据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当前各主要国家对欧盟征收碳关税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的看法。美国等发达国家逐渐接受欧盟的立场,未来全球征收碳关税或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对碳排放限制较为宽松,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欧盟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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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新政概览

1. 阶段性运作


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首批纳入的六类行业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具体可参考欧盟2023/959法令附件1所列明的海关税号。CBAM法案附件3指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及5个欧盟海外领地为碳关税的税收豁免国家。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六类行业的欧盟进口商只需履行报告义务,无需支付碳关税。2024年1月31日(现已延期30天)提交第一份CBAM报告,后续报告按季度提交。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或授权申报人需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上一年内对欧进口的货物信息、直接和间接碳排放信息以及碳价信息等。


2026年起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开始正式征收碳关税。同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免费排放配额将随着碳关税的逐步实施而削减,直至2034年全部取消免费配额。


2. 碳排放计算规则


欧盟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规定了CBAM碳排放是以欧盟碳市场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处理。实施细则的附件中规定了每类产品的核算边界、纳入核算范围的排放源及气体类别、简单产品与复杂产品的种类、每类排放源排放气体的量化计算公式、相关排放因子的缺省值等细则,为相关方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官方还同时公布了针对欧盟境外的企业指导文件以及信息收集与排放量计算工具,以帮助欧盟外出口企业更好地完成产品排放量计算,提交信息给CBAM报告主体。


3. 简要申报流程


在每年5月31日前,欧盟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年度其对欧进口产品数量及其所含碳排放量,以此确认将要缴纳的CBAM证书数量。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将回购申报人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若申报人未完成CBAM清缴义务,申报人不仅需要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还可能受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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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下的机遇与挑战

1. 欧盟碳关税落地实施,我国货物出口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出口竞争力。


根据欧盟统计局发布的外贸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首次取代了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2022年,中国是欧盟最大的商品供应国,占欧盟进口总额的五分之一以上(21%)。中国供应的商品主要为机械和运输设备、制成品、化工产品、服装和纺织品等,碳密集型产品钢铁、铝等产品的供应也有相当规模。CBAM的试运行,对中国部分出口企业意味着可能将承担更高的碳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高碳排放的行业。


欧盟碳关税制度设计基本明确参照欧盟碳市场的价格,但允许抵扣在欧盟以外已承担的碳成本。因此,出口欧盟产品承担的碳成本主要取决于出口国与欧盟之间碳价格的差距。中国目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仅包括电力行业,且价格明显低于欧盟水平,同时缺乏高碳行业(如钢铁、铝、水泥、化工)碳定价机制,尤其是中欧有贸易往来的钢铁等产品,这可能导致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和铝产品不具有享受上述抵扣政策的机会。


从短期来看,目前欧盟碳关税仅覆盖少数高碳产品,中国出口产品产生的附加成本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抵消,这或许也会导致相关行业的出口比例有所下降,所受影响有限。随着过渡期后,欧盟可能考虑扩大行业范围,且其他发达国家或许会选择效仿,碳关税的实施将直接削弱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迫使中国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接轨,加速调整我国的能源结构。


但我国目前还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能源消费的主要对象仍然是煤炭,碳关税的实施对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碍。为此,我国一直秉持国家之间“共同而有差别”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原则,以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目前,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已构建完成并持续落实。


2. 欧盟碳关税的推进,我国企业技术升级和绿色转型压力倍显。


在减排的强制性要求和碳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欧盟在全球低碳领域具有领先地位。这也导致欧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碳成本”相对较高。在全球化协作的时代背景下,市场规律驱使企业不断寻求降低碳成本的途径。许多欧盟企业纷纷将生产转移到碳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并将生产的产品出口回欧盟,以降低企业的碳成本并提升市场竞争力。


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收取“碳关税”的方式,将欧盟企业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降低碳排放的成本重新附加到企业成本上,从而拉平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成本。这样来看,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对于能耗较多、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不利。


中国是出口贸易大国,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高耗能和高含碳产品。为了降低碳排放,我国企业需要加快速度进行低碳技术革新和绿色生产。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论是加大研发力度或是引进更先进的环保技术,都需资金保障与适应期,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和管理挑战。目前,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绿色发展也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


同时,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团结其他国家,通过G20、OECD等全球治理平台,积极推动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审查,促使其调整完善,以尽量减轻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通过多边谈判,可以争取到更为公平、合理的碳关税政策,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也为我国碳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创造更多的准备时间


3. 聚焦碳关税现行政策,我国相关企业面临法规适应性挑战。


CBAM已启动试运行,在过渡期内,首批纳入CBAM的行业仅需履行报告义务,每年提交进口产品碳排放数据,不需要购买欧盟碳排放体系的配额,来履行清缴义务。但CBAM是一个阶段性升级的调节机制,进入实质性阶段后,欧盟碳市场将开始削减免费配额,CBAM的实施将从2026年至2034年呈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出口型企业需要持续关注和掌握欧盟碳关税的计算方法、碳排放测量标准等,以便准确计算和申报碳关税。在现阶段欧盟碳关税申报方面,对于CBAM所涵盖的六大行业相关企业而言,面临着收集复杂数据和准确填报的两大难点。


CBAM提案中规定了简单货物、复杂货物和碳排放量计算公式,但能够被认可的数据来源和具体的核算方法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碳市场的进展还不够成熟,碳价格能否得到欧盟的认可进而得到扣减,值得进一步探讨确定。当前,欧盟CBAM及我国碳排放配额管理均要求企业妥善记录产品的碳足迹。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最新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涉及钢铁、电解铝、石油天然气、焦化、水泥生产等24个不同行业的,为相关企业核算生产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提供参考。2023年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签署关于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牵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为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同时推动国内产品核算方法和数据库与国外互认,掌握我国出口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主动性。


03

政企协同探索应对策略

推进统一的碳排放计量标准,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碳税立法,严格绿色税制征管,在政策制度层面做好碳关税应对工作。


尽管欧盟碳关税的推进仍存在不确定性,但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可能成为长期趋势。即使我国对欧盟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决策持有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征收碳关税可能成为一种重要的减排措施。在应对碳关税挑战的过程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总结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发展状况,积极探索设立碳税机制。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分析当前局势,探索设立碳税机制,并通过立法方式完善征收碳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促进企业减排的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出口产品被加征碳关税,维护中国的税收利益。


在税收领域,我国已成功构建了绿色税收体系,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这一体系在抑制企业高污染、高耗能行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双向调节。这些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既强调了生态保护和创新发展的激励机制,又增强了破坏生态和粗放发展的约束力度。完善绿色税收体系,严格税收征管,有利于降低碳排放。


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生态环保部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研究是否尽早出台碳税,发挥碳市场和碳税的组合作用,实现标准的碳排放计量标准和碳价机制。


中资企业应做好碳足迹核算和管理,加大对外直接投资力度,减轻直接出口带来碳关税带来的经济负担。


中资企业应做好碳足迹的核算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研究碳关税的申报规则,对于已经向地方碳市场支付的碳价应积极争取纳入碳关税扣除范围,做好申报合规工作,避免申报不符合规定带来额外的遵从成本。


中资企业加大“走出去”力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到市场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增加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生产销售,用好欧盟内部碳关税优惠政策和过渡期照顾,减轻大量直接出口缴纳碳关税的影响。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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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强

研究院院长
亚洲与大洋洲税务师协会专委会主席
人大数字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21年+ 国内国际税务经验
人大公共财政与政策博士
全国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010 6553 6321
wuxiaoqiang@harg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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