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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提出,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为了落实该工作要求,2024年7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新政)。本文对专用设备抵免新政要点进行解读,分析政策内容的特点,并提出用好税收优惠的各项工作建议。
一、专用设备抵免新政要点解析
新政规定了抵免的计税基础限额并沿用了结转抵免年限。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在改造前后均应符合规定目录。9号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财税〔2018〕84号附件)、《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财税〔2017〕71号附件)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相关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范围。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方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共六类范围。9号公告规定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为未来增加范围预留了政策空间。
享受9号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此处关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提法,不同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考虑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均有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规定并且可能涉及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长期待摊费用等处理情形,本文认为此处“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提法可以理解为通常的经济价值,也可为会计或者税法上资本化的要求。如果财税部门有进一步口径,建议按明确口径执行。9号公告强调改造投入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沿用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进一步,本文认为对于增值税税款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256号)的原则处理,即: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改造投入支出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改造投入支出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新政继续强调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融资租赁租入专业设备的承租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9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要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的规定相同。
鼓励企业自行投入资金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新政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本条禁止性规定与(财税〔2008〕48号)第四条规定一致,但并未强调48号文所指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本文认为银行贷款改造支出也符合政策范围。
单独核算和按设备归集相关支出的要求。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二、专用设备抵免新政的特点
专用设备抵免新政规定了特定范围、执行期限和计税基础限额。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限于三类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新政规定了政策使用期限,限于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改造投入。新政设置了抵免的计税基础限额,并未允许对全部改造支出均予以按10%享受抵免,要求抵免的基数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
专用设备抵免新政有助于降低企业专业设备更新改造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激励其加大在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面的投入。专业设备抵免新政的实施预计将促进相关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改造,提升行业整体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策执行的标准认定、企业核算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挑战。
三、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新政优惠的工作建议
(1)全面梳理现有专用设备,评估是否具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潜力,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
企业应全面且深入地梳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情况。这包括详细评估每一台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以及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进而判断其是否具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潜力。同时,要将这种评估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例如,如果企业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或者提升产品质量,那么对于那些与这些目标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应给予更高的改造优先级。制定一个合理且具有前瞻性的改造计划,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生产需求,还要预测未来市场的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专业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还应实现制定合理清晰的改造方案并做好资料留存。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单独核算和准确归集,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是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这意味着要明确区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与其他一般性支出,对这些投入进行单独、准确的核算和记录。企业需要培训财务人员,使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方法,确保每一笔与改造相关的费用都能被清晰地归集、统计和正确核算。
(3)准确掌握相关目录范围并关注其更新,确保改造前后的专用设备符合优惠条件。
专业设备抵免新政明确规定,只有改造后的专用设备符合特定目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企业应准确理解《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范围,确保享受优惠的设备在改造前和改造后均符合上述目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这些目录可能会适时调整和更新。实际工作中企业应通过官方渠道或者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提高对目录范围适用理解的准确性,以确保自身的改造项目始终符合政策要求。
(4)合理规划设备的使用和处置,减少因转让、出租而导致优惠停止和税款补缴损失。
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的五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要谨慎合理地规划设备的使用和处置方式。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生转让或出租行为,应按照规定在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及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要求企业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到税收因素,权衡短期利益与长期效益。比如,在考虑设备租赁时,不仅要评估租金收入,还要计算因可能失去税收优惠而带来的潜在成本。
综上,企业需要在设备评估、改造计划、目录范围判定、支出财务核算、设备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严谨规划、精细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从专用设备抵免新政优惠中受益,并且推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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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强
国际税主管合伙人
研究院院长
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专委会主席
人大数字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20年+ 国内国际税务经验
人大公共财政与政策博士
全国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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