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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了落实这一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铁集团)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即铁路电子客票。
火车票的全面数字化,为发票电子化进程填上了重要的一块拼图,此举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发票的使用成本,还能显著提升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并有望解决当前火车票所涉及的税务难题。本文将从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流程、交付方式、税务申报流程,以及与电子客票征管相关的热点问题等方面进行剖析解读。
一、8号公告要点解析
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
对于旅客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铁路电子客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票面保留了旅客信息、行程信息,增加了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铁路电子客票票样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电子客票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准确且完整地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180天的,暂未明确开具方式,需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约定执行。建议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在180内开具,避免因超期导致无法开具或申请流程繁琐增加不必要的沟通成本。
旅客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后,如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购买方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情况按以下流程开具红字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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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 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购买方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据账户将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的查询、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填写。已申报抵扣的铁路电子客票,开票方又发起红冲流程后,将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在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电子车票属于数电发票的一种,因此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热点问题解析
8号公告规定退票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那么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退票费电子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通过该条可以看出,8号公告规定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仍然为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因此针对退票费,建议取得品目为“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过答复方式,确认了该口径(截图如下),即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改签费和铁路车票上列明的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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