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目录,新目录较2020版旧目录多行业都有调整和变动。因目录专业性强、覆盖面广且缺少注解,让企业在实操中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要求,近期部分省份发生的税企争议也给纳税人带来补税风险。本文以能源行业企业作为切入点,分析新旧目录差异,总结能源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变化要点及提出税务规划建议,并针对常见风险给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提高企业税收合规管理水平。
一、西部大开发战略背景及最新政策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重大战略决策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为了赋能西部大开发高质量发展,自2001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适用目录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2021年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降低为60%),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最新政策动态调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3年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4年第28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旧目录)同时废止。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前为2024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目前为2022年版),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修订后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同时,新目录对原有条目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动。
二、能源行业享受西开税收优惠的新旧目录变化及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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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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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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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32. 风电、光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场站运营 |
23.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增加“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场站运营”,同时删除“建设”。扩大适用范围将水电及新型储电站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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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22. 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施的研发及制造 |
9. 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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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30. 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
8. 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
无变化 |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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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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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30.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
3.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
实质无变化,删除“建设”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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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无 |
15. 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
删除“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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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无 |
无变化 |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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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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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38.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新能源光伏组件、储能集成设备研发制造 |
34.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增加“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新能源光伏组件、储能集成设备研发制造”。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包括相关新能源设备制造业。 删除“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仅保留“氢加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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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无 |
无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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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21. 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
30. 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
无变化 |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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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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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24.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太阳能电池、消费和储能用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电池技术开发及制造,锂电池回收及再提取 |
2.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47.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增加“太阳能电池、消费和储能用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电池技术开发及制造,锂电池回收及再提取”“退役风电、光伏、光热、储能设备的回收利用”。扩大适用范围,将对已淘汰新能源设备回收利用行业纳入目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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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25. 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制造 |
12. 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
表述有变化,将“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制造装备项目”明确为“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制造”,限制于装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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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16.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煤层气资源综合利用 |
4.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
增加“煤层气资源综合利用”,扩大适用范围。 |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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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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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9. 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太阳能、风能、氢能、地热能发电,地热能勘探和储能系统检测及运营 10. 清洁能源设备材料制造,清洁能源制氢制氧,新型储能产业,储能电池组装,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清洁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
2. 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新增“氢能、地热能发电,地热能勘探和储能系统检测及运营”及“清洁能源设备材料制造,清洁能源制氢制氧,新型储能产业,储能电池组装,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清洁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扩大目录范围,将氢能、地热能、储能电站及配套新能源材料设备制造纳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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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1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无变化,电力生产企业均在目录范围内,但具体范围应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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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无 |
无变化 |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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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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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15. 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
46. 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31. 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 |
扩大目录范围,增加水电装置制造、绿色小水电运营、综合能源技术应用、城镇清洁取暖设施运营等产业。针对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排除秦岭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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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14.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29.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天然气调峰工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及运营 |
缩小目录范围,删除“天然气调峰工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及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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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32. 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
删除该目录,陕西当地煤炭企业自2025年起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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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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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25. 风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光伏电池组件及逆变器、双向充电桩等新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太阳能多热源干燥技术开发,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运营及维护,风力发电场建设、运营及维护,退役风电、光伏、光热、储能设备的回收利用 |
2.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
扩大目录适用范围,增加风光设备研发和制造相关产业:“风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光伏电池组件及逆变器、双向充电桩等新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太阳能多热源干燥技术开发”;针对太阳能和风力发电,在建设及运营基础上,增加“维护”扩大了产业范围;同时,增加“退役风电、光伏、光热、储能设备的回收利用”,将对已淘汰新能源设备回收利用行业纳入目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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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26. 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
40.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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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6. 矿山绿色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 |
15. 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
扩大适用范围,增加“矿山绿色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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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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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16.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
24.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
扩大适用范围,增加“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和“抽水蓄能发电场站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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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2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7. 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
新增“2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具体范围应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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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无 |
青海当地煤炭企业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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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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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21. 退役风电、光伏、储能等清洁能源设备的回收利用 |
3.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
新增“21.退役风电、光伏、储能等清洁能源设备的回收利用”将对已淘汰新能源设备回收利用行业纳入目录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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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34.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27.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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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28. 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
2. 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
缩小适用范围,删除“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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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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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28. 风力、光伏、光热等清洁能源发电场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系统及零部件制造 29. 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传动链、机舱、高速叶片、叶轮、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
3. 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 7. 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传动链、机舱、高速叶片、叶轮、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
扩大适用范围,在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的基础上增加光热等清洁能源类型,同时增加“维护”业务。在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基础上增加了零部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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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30. 高压输变电、新能源输变电及控制系统设备研发及制造 |
38.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12. 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 |
缩小适用范围,删除“38.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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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4. 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
删除“4.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新疆当地煤炭企业自2025年起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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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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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28. 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 |
5.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 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修改适用范围,新增“28.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29.新能源电站和新型储能设施联合运营 41. 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且同时对太阳能和风力发电明确“新能源电站和新型储能设施联合运营”模式才属于内蒙古鼓励性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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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27.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
34.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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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无 |
11. 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 |
删除“11.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内蒙古当地煤炭企业自2025年起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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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鼓励类 2025年 |
鼓励类 2020年 |
变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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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能 源 |
35. 风力、太阳能发电仪器等前端设备制造,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36. 新型储能设备和系统运营,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新型储能电池材料、新型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38.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生产,国六B及更高标准汽柴油、3号喷气燃料等清洁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
36.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
扩大目录适用范围,新增“风力、太阳能发电仪器等前端设备制造,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新增“新型储能设备和系统运营”“农林生物质发电”等产业,同时新增“抽水蓄能电站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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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33. 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
22. 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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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炭 |
40.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无 |
新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
经对新旧目录对比分析,能源行业涉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容变化较大的为煤炭行业(主要煤炭开采区域部分目录删除),新能源、火电、水电行业除部分省份进行调整外,基本延续之前目录范围和内容,能源企业要充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政策导向和目录要求,具体分析规划建议如下:
煤炭开采企业,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均对旧目录中“300万吨/年及以上(焦煤15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条目进行了删除。因此,陕西、宁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区)煤炭开采企业,应自2025年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产业第三项“煤炭”规定中“煤电一体化建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洗选和洁净型煤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实施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的大型煤矿项目(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具体条目,进行判断并适用西开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企业,除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为“新能源电站和新型储能设施联合运营”之外,余下11个西部地区省市,均保留了原目录“风力、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同时宁夏、云南省则新增了“退役风电、光伏、储能等清洁能源设备的回收利用”将新能源设备回收利用行业纳入目录内。因此,内蒙古地区现有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企业,如暂未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仍计划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目录,需综合考虑配套建设储能投资成本和税收优惠节税额,提前规划布局。
火力发电企业,除西藏自治区外,新增青海省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但需注意具体范围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火力发电项目,例如“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机组(采用特殊炉型的机组除外)和燃煤锅炉”属于目录内限制类项目,“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属于目录内淘汰类项目,均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除西藏、青海省之外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产业“四、电力”规定的具体条目,进行判断并适用西开优惠政策。
水力发电企业,除西藏外,新增重庆、贵州、青海、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省市将“抽水蓄能发电场站运营”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因此,除西藏、重庆、贵州、青海、广西之外的水电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产业“四、电力”中“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等具体条目,进行判断并适用西开优惠政策。
三、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常见风险及应对建议
近年来,多个省份发生企业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判定标准的税企争议案例,税局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煤炭、风电、光伏发电、火力发电等能源行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重新判定,质疑部分企业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判定标准,目录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认定企业以往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无相关目录依据,要求企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增加企业税务风险。为帮助企业深入理解政策要点和注意事项,确保企业能够合规地判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我们提出以下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更新后,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应关注新旧目录变化,结合企业业务、技术实际情况,重新判定是否属于2025年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还需要同步关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果均不符合,不应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及时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避免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简化方式,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准确判断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目录要求,同时对相关备查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政策理解错误可能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为此,企业在享受西开政策前需要充分准确判断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目录要求,必要时应取得相关行业认定材料或聘请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判断出具意见。
另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留存如下资料:①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②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③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其中,备查资料第(1)项“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存在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是目前目录中列举产业只是定性,列举的项目专业性强、内容宽泛、没有详细注解,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如何具体判断,发改委并未给出具体判断标准,这就需要企业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等沟通,满足具体标准及条件。例如针对“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的大型煤矿项目”的具体认定,有地方能源部门从安全、高效、智能、绿色四个维度拟定认定标准,涉及煤炭工业协会、能源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相关认定机构,让煤炭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更有据可依,降低税收风险。
根据目前税务稽查案例,除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产业外,还必须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是否超过60%,这一点在企业发生重大资产处置、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获得大额股息红利等情况下尤为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中分母的确定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定义的收入总额,涵盖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九类收入。而作为分子的主营业务收入则特指直接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且由该项目直接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针对企业通过股权投资间接获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子公司已经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且母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也已免税,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和通过企业股权交易调节收入占比来减少税款,不能计算在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子)范围之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如果总机构设在优惠地区,则该总机构及其在优惠地区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以总部和分支机构(仅限于西部地区内的)的汇总数据来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果总机构不在优惠地区,则只有在优惠地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在满足收入占比和产业目录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时应单独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数据来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第一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企业,如果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范围并满足收入占比等要求,在减半期内可以按照7.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水力发电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属于当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则在减半期间可以叠加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然而,如果项目不在西部地区或不属于目录内,而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同时享受“三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申报时,需要将重叠享受优惠部分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企业在合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应判断项目所属产业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要求,并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必要时应与发展改革、能源、税务等部门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其次,在企业投产运营后,需确认当年是否有重大资产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大额股息红利收入等情况,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是否达到60%的标准;最后,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年,应整理好备查资料,如证明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总部不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如果其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目录范围,并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则该分支机构的所得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对于那些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且注册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项目也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它们可以在满足收入占比条件的情况下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在减半期间将税负降至7.5%。
本文作者:杨艳艳 文海平 张兴艳
编辑:华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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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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