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7月30日,江苏苏州某购物中心起火。经查,该购物中心消防设施严重瘫痪,消防负责人沈某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明知员工严某某无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在消防控制室内值班,致使火情发生后未能及时处置,延误扑救时机,被给予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控制室不是摆设
消防控制室既然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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