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大理州发生两起
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
所幸扑救及时
未造成人员伤亡
3月20日10时许,云龙县诺邓镇河滨路一废旧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接警后,云龙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前往处置,所幸因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杨某梅请的杨某兵、杨某松两名工人在对油烟管道进行气体焊割过程中,引燃管道内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其中实际操作人杨某兵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云龙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操作人员杨某兵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大队对杨某梅、杨某松进行了约谈教育和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2月6日17时许,宾川县某废品回收厂发生火灾,近经消防救援人员奋力扑救,火灾被彻底扑灭,未造成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宾川某废品回收厂内2名工作人员杨某某、张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涉事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废品回收厂工作人员杨某某以及张某某2名作业人员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大队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遵规
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边环境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
作业时要做好现场监护
并配足灭火器材
防范火灾发生
▌来源:大理消防
▌编辑:赵珺珺
▌校对:李子涵
▌审核:柴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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