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渝老百姓有句俗话,“占着茅坑不拉屎”,形容那些占据着社会公共资源,自己不需要,宁可浪费不用,也不给需要的人使用的社会现象。虽然话糙,但是理不糙,这种现象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影响了社会公平,让人气愤。
在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的居住使用中,我们也发现有这样的一些人,他们把公租房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有的承租人已经去外地工作了,也不主动退出房屋,依然继续占用公租房资源,宁可长期闲置不用,也不腾退给有需要的群众。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 6个月,违反规定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最近,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针对老百姓非常关心的公租房闲置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对“胡某萍”等53人长期闲置行为,依规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房屋,且限制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曝光台

重要提醒
公租房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户有遵规守约承租的义务,如有以下行为都将被收回房屋,丧失保障资格。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 6个月以上;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重庆公共租赁房给百万在重庆打拼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提供了一个安心的家。至今还有很多人在外面望穿秋水盼入住。此次腾退出来的房源,我们将尽快组织配租,尽快提供给真正有需求的候租群众。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也将持续开展公租房违规使用的整治,持续通过案例警示、违规失信人员公示等措施,震慑违规承租行为,规范住用监管,同时不断提升小区环境品质,和百万群众一起,共同打造“我们的城市 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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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曙光 图|市公租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