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应由排污单位自主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有多久?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否属于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413号),其中提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在各污染物的排放口可选择安装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流量(速)计;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以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