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专家
王静
(坐标:北京 // 擅长:人事管理)
北京四达人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8年人力资源服务顾问经验
5年全国范围企业服务顾问经验
服务企业数百家,服务人数过万
个人能力
长期从事人力资源顾问工作,了解人力资源领域各类法律法规。
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浅出的让大家理解政策要点及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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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员工离职需小心
案例描述:
我公司近期招聘了一名新员工,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只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中,我们发现这个员工的工作效率并不高,也没有工作热情,无法给公司带来效益。因此公司领导决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员工却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我司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如果以后再有类似事情发生,我们该怎么办?
划重点:
1、员工处于试用期
2、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
本案例典型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可适用本案例的是第三十九条:

其中,完全适用的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时就要注意了,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这短短16个字可是存在三个陷阱的:
1、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是否知道录用条件是什么?
3、如何证明员工知晓录用条件?
如果有一个问题无法回答,那么则无法根据此款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引申说下,第三十九条其他几项条款也需要企业做出明确的解释: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什么?
2、什么情况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有何证据证明员工是否知晓该规章制度?
4、什么情况是严重失职、徇私舞弊?
5、什么程度的损害是重大损害?
6、什么样的影响是严重影响?
专家支招
那么归回本案例,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没有签订其他的相关文件,也就是企业并无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员工也并无违纪情况发生,因此企业是不得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案例中的情况,企业还有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适用此款时,也需注意:
1、什么情况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是否有证据证明为员工培训过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
3、新工作岗位是否有胜任标准?
4、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无法胜任?
由此也可看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考评标准,才好在员工违反规定时,与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亡羊补牢
1、将员工日常工作标准化、量化并形成纸质版,告知员工其详细工作内容及考评标准;
2、制定详细的《公司规章制度》,涵盖各种公司行为规范、制定奖惩制度,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
其他办法:
本案例中,除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可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顺便附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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