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二)按照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计算基准指导价格,并进行价格调节,其中,市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审批机关和涉海情况3个方面进行调节,县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况2个方面进行调节。
(三)基础性的专题研究纳入规划编制一并计费,不再单独计费;市县原则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编制计费不含根据本地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适当功能扩展的费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 名称 |
基准指导价格(万元) |
调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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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子 |
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 |
调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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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1500万元。 2.3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在3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0平方公里按10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30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1800万元。 |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 |
人口密度>4000 |
1.4-1.6 |
2000<人口密度≤4000 |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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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人口密度≤2000 |
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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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度≤400 |
0.9-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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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机关 |
报国务院审批城市 |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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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海情况 |
涉海地市 |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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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全域规划基准指导价格×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2×调节系数3。
示例:1.某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市域面积199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1245万人,人口密度为6234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4-1.6,审批机关调节系数1.3-1.5,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4×1.3×1.1=3003万元;最大值=1500万×1.6×1.5×1.3=4680万元。
2.某地级以上市市域面积9507平方公里,现状常住人口456万人,人口密度为480人/平方公里,属于涉海地市,对应人口密度调节系数1.05-1.2,涉海情况调节系数1.1-1.3,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为:最小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05×1.1=1975万元;最大值=(1500万+(10000-3000)/1000×30万)×1.2×1.3=2668万元。
三、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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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指导价格 |
1 |
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
每个乡镇20-40万 |
2 |
单独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
每个乡镇60-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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