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函〔2025〕62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测绘师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工作部署要求,省厅编制了《江苏省注册测绘师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6日
江苏省注册测绘师执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升测绘成果质量与专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测绘师在测绘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关于开展注册测绘师执业试点工作的函》(自然资测绘函〔2025〕29号)要求,结合我省测绘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稳步落地”总体目标,推动注册测绘师执业试点取得有益成效,重点实现以下任务:一是探索注册测绘师执业制度与现行测绘生产管理体系的适配路径,构建权责清晰的执业管理机制;二是强化“专业人管关键环节”管控,培育一批具备规范执业能力的测绘资质单位和注册测绘师专业队伍;三是推动监管模式从“监管单位”向“单位+个人”协同监管转型,压实测绘资质单位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四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执业经验,为后续在全国推行注册测绘师执业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范围
1.试点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试点项目
(1)省、市、县三级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开展执业试点;
(2)各地结合实际在“多测合一”项目或者不动产测绘项目中选择一项开展执业试点。
(二)探索执业模式
1.关于执业环节。开展执业的注册测绘师应依法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通过所在测绘资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注册测绘师执业应贯穿项目全流程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设计、技术管理、成果质量检查与检验等关键环节。
2.关于执业方式。试点期间,试点项目应落实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制度。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应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确需分包的,接受分包的测绘资质单位也应配备注册测绘师并执行签字盖章制度;承揽非基础测绘项目,但暂未配备注册测绘师的测绘资质单位,可与拥有注册测绘师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合作形式开展执业。
(三)加强协同合作
试点期间,以合作形式开展执业的,合作单位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服务项目、保密要求和费用结算标准等内容。受托单位应委派符合项目专业要求的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委托单位应为注册测绘师执业提供便利。严禁“只挂证不负责”或者“只签章不履职”等违规行为。鼓励注册测绘师资源富余的测绘资质单位,尤其省厅直属单位,委派本单位注册测绘师积极帮扶暂不具有注册测绘师的测绘资质单位,助力本次试点顺利推进。
(四)明确权责关系
测绘资质单位、注册测绘师应遵循“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协同履职”原则,明确各方核心权责,构建规范有序的执业责任体系。测绘资质单位应根据承揽项目类型和注册测绘师本人专业领域,委托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提供执业所需的必要条件,明确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开展执业时,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自主开展执业,并可在约定范畴内享有一定的执业津贴或者补助。注册测绘师执业时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测绘资质单位可依法向执业的注册测绘师追责。
三、工作进度
(一)研究部署阶段(2025年11月—2025年12月)
面向各设区市开展试点前调研,广泛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单位和注册测绘师意见建议,由省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考工作方案,制定试点实施计划。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6年1月—2026年12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执业试点实施,指导承揽试点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有序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并在下达或者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中落实执业要求。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12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点情况,提炼成功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形成试点经验。
四、保障措施
试点以“省级牵头,各级协同”方式共同推进。省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建立联动沟通机制,收集存在问题,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同时,强化正向激励,加强与有关学会、协会协作,适时免费开办注册测绘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推动将注册测绘师执业情况纳入有关评奖标准。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管控,并探索创新试点做法,形成试点经验,报送省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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