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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红河考区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云南省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红河考区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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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位考生:云南省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红河考区考试(笔试)将于2025年月24日上午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0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红河考区考试(笔试)将于2025年5月24日上午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0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共设置考点18个,其中蒙自市设置考点16个,建水县设置考点2个。请根据准考证信息确认自己所在的考点考场,避免找错考点、进错考场。考点具体地址如下:



 二、笔试具体要求
  (一)考生凭准考证纸质原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原件、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进入考场。请提前检查并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和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请尽快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建议入场前再次检查需要携带的证件,以免耽误考试。
  (二)开始考试前30分钟起可经查验身份、安检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三)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
  (四)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
  (五)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期间如发现其他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请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以便核查。
  (九)依法打击作弊、诚信考试。考场均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全程录像。考试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卷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笔试后,将对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请各位考生珍惜机会、诚信参考,不带违禁物品,不做违纪之事。对违反者,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件2)有关规定处理。
  (十)因考生本人不遵守考试规定或个人疏忽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三、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各考点学校周边道路可能拥挤,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务必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避免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由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和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两个考点名称相近,请广大考生认真核实准考证信息,根据考点学校地址信息确定所在考点,以免走错,带来不便。
  (四)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四、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涉考县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蒙自市:5月23日  周五  小雨20℃~28℃
  5月24日  周六  多云18℃~25℃
  5月25日  周日  多云17℃~19℃
  建水县:5月23日  周五  小雨18℃~28℃
  5月24日  周六  多云16℃~27℃
  5月25日  周日  小雨15℃~22℃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5月20日更新)

  亲爱的考生,学海逐浪终有时,巧思规划稳前行,红河待君,笔下绘华章,加油!

  咨询电话:0873-3732537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5年5月20日    


附件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载自:红河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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