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落户支持
01 运营支持
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产业项目,其投产运营达到双方签订准入协议标准的,市政府可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土地成交价与当时评估价差额部分,视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批次奖励给企业;对于“菜篮子”工程项目,连片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的,连续五年给予其土地流转费50%的奖励。
02 投资支持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2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03 税收支持
第二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购置社会物业(一手房)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奖励,最高1000万元,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最高1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每平米最高奖励15元/月,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
01 品牌引进支持
02 新业态引进支持
03 引进紧缺行业支持
经市政府认可的,且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引进前两年年度营业额在全球排名前五的国际知名免税经销商在我市经营免税店,在签约并开工装修后给予引进免税店的企业(商场投资方)引进项目奖励1000万元,开业后参照第八条第一款(品牌引进支持)给予商场投资方租金奖励,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1亿元。
04 进出口贸易行业支持
对于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且用于销售的,运营后的前三年内按其年度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90%予以奖励。
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或进口大型设备且用于自用的,按其缴纳关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文化企业引进及平台建设专项支持
01
支持引进影视动漫、演艺娱乐、名人工作室及文化旅游类企业落户我市,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其引进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其引进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2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市,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03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支持
第七条 平台类机构支持
平台类项目公司落户我市且运营后达到双方约定年度(或月均)产值,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01
对于平台类项目公司,运营后的前五年内,形成的年度(或月均)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90%给予平台类机构奖励。
02
第八条 总部企业开办支持
依据《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新落户本市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01
02
03
04
第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01
02
二、申报、流程及兑现流程
税收类
月度市级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月均产值达到双方约定产值要求的平台类项目公司,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
其他类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