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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个体户!即日起,个体户征税方式大改!

严查个体户!即日起,个体户征税方式大改! 蚂蚁云创数字化创新中心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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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税务局出手,3万个体户转查账征收!



长春市税务局明确了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完成时间逾期完不成的,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二、江苏省税务局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

一,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2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为了不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其他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始逐渐取消核定征收!

1.黑龙江大庆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2.海南定安税务局

南省定安税务局发布消息,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16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 其他税务局

除此之外,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在收紧,像上海、山东、浙江 、贵州、福建、湖北等地,已经在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


02/
个体户还不建账?查的就是你!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2)税务检查重点


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03/
个体户是否需要购买社保?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04/
个体户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一

免征/减征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二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优惠三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个体户的会计处理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注意:重点群体创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政第一线,晶晶亮的税月,福建税务,安徽税务,广东税务、江西税务、二哥税税念。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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