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小规模企业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5%的税负
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优惠提至年200万元!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略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小微企业融资免增值税!免印花税!
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至2027年12月31日 !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免增值税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略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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