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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条【新旧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在册轮候人按照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分解到各区;(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三)市、区两级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管部门按照尊重历史、有序衔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点“阅读原文”可向政府提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20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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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住建局教育局等政府网站和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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