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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资料图)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其中:
高处作业高度在2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资料图)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目录》,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即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接受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常见
的原因有哪些?
1、作业有何规定人的不安全方面因素
1)作业者没有掌握安全的操作技术,例如,悬空作业时未系或未正确试用安全带,安全带挂钩未挂在牢固的地方。
2)作业者生理或心理上过度疲劳,导致注意力分散、反应迟缓、动作失误或思想判断失误增多。
3)作业者本身患有妨碍高处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例如,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病等。
4)作业者缺乏对劳动危险性的认识,例如,坐在栏杆或脚手架上休息、打闹,同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存在各种糊涂观念。
5)作业者习惯性违章行为,如乘吊篮上下、在无可靠防护措施的轻型屋面上行走、酒后作业等。
6)作业者本身处于二重或三重临界日或情绪临界日,反应迟缓、懒于思考,动作失误多。
7)作业者在操作时由于弯腰、转身等不慎碰撞杆件,使身体失去平衡。
2、物的不安全方面因素
1)材料有缺陷。例如,钢管与扣件不符合要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毛竹作为竹竿;试用易腐蚀、易折断或枯节、中心眼的木杆等。
2)安全设施失效或不齐全。例如,安全网损坏,间距过大、宽度不足或未设安全网;人字梯无保险链,无防滑、放陷措施。
3)个人防护用品本身有缺陷,如使用三无产品或已老化的产品。
4)脚手板漏铺或有探头板或铺设不平稳,脚手架搭设不规范。
5)“四洞口”、“五临边”无防护设施或安全设施不牢固,未及时处理已损坏的设施。
6)屋面的坡度超过25度时,无防滑措施。
3、施工方法和环境方面的不安全方面因素
1)在施工方法上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用力过猛,使身体失去平衡;行走或移动不小心,走动时踩空、脚底打滑或被绊倒;登高作业时,未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
2)在环境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在照明光线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悬空作业;在大雨、大雪或超6级大风的恶劣天气从事高空露天作业。
4、管理方面的因素
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第一、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安全态度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规程的认识;第二、劳动组织不合理,为做到安全施工,要求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作息时间,同时,严禁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第三、安全检查不仔细,安全检查应到位,不能只是形式,在施工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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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检查些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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